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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
劉某系一家鋁合金門窗加工公司員工,,其工作職責是跟車送貨,、安裝兼業(yè)務洽談。2013年12月初的一天,,司機黃先生駕車與劉某為縣郊一家個體商店上門安裝鋁合金玻璃門,。收工時已是傍晚17:40多了(劉某的正常下班時間為17:30時)?;毓镜耐局?,黃先生因家中有事提出由劉某將車開回公司,自己先行下車回家,。
黃先生下車沒幾分鐘功夫,,劉某在前方一處無紅綠燈的路口轉彎時,與相向而來的直行轎車相遇,,盡管劉某覺得自己能在轎車前通過,,可轉彎的一瞬間,還是與轎車相撞,,又因劉某未能果斷剎車,,導致貨車在轉彎處側翻,劉某被擠壓在駕駛室內,。劉某被診斷為腰部挫傷,,右腿粉碎性骨折。2014年1月初,,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,,劉某因無證駕駛,且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,,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,。
2014年4月中旬,劉某申請工傷認定,,縣人力社保局作出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。認為劉某所受傷害不是工作原因所致,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,,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(五)項,、(六)項認定劉某所受傷害非系工作原因。
劉某不服,,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,請求撤銷該縣人力社保局作出的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,。
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,劉某與駕駛員一起送貨不是個人行為,,其駕駛行為應認定為與工作有關,屬于工作時間,、工作地點,、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,而不適用因工外出期間和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規(guī)定,。隨依法作出一審判決:撤銷縣人力社保局作出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,。
評析:
本案主要爭議焦點:
一,、完工后已到下班時間,其回公司路上是工作期間還是下班期間?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: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,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四條(三)項規(guī)定:在工作時間內,,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(qū)域因工受到傷害的,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,。本案劉某的工作場所是不固定的,,對劉某來說,因工作需要的任何一家客戶的送貨,、安裝地點都屬于劉某的工作場所地點,。那么,劉某由公司至來往于各個不同的工作場所地點,,均應屬于劉某的工作場所地點,。在來往于公司與客戶之間之時,即使是過了正常下班時間,,也應屬于加班性質,,而不能認定為下班(除非劉某由客戶地完工后直接下班回家,而不是回公司),。既然是工作時間,,如果其駕車行為屬于因工作原因,就理所當然應認定為工傷,。
二,、駕駛貨車確實不是劉某的份內工作,其駕車行為應否是工作原因?
駕駛車輛并非劉某本職工作,,但他是應司機黃先生要求執(zhí)行駕駛車輛工作任務,。雖然劉某明知無駕駛證駕駛車輛系違法、違章,,但這只是應接受行政處罰問題,,并不妨礙其駕駛車輛系工作原因。更何況,,劉某駕駛貨車的行車路線是正常的回公司路線,,其駕車目的應當認定是在完成工作任務后,將公車送回公司,,符合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,,應當認定工作原因。
三,、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,,為何應認定為工傷?
雖然劉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,但法律規(guī)定的“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,,不予認定為工傷”是特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,而非指工作之中。
綜上,,人民法院的判決的是有法律依據的,。